鑫磊股份(30131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鑫磊股份鑫磊股份(SZ:301317)2025-10-26 15:47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任期3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4] -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4] - 董事会设1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4]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12] - 特定情形下,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提前5日书面通知,紧急可电话召开[12] - 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13]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提前3日发出,不足3日需顺延或获认可[14] 委员会设置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5]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非高管董事,由独董中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5] 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4] - 决议表决一人一票,分同意、反对和弃权[20] - 普通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需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1] - 关联董事不得表决,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21] 其他规定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上依审计财报,半年度特定分红可不审计[22] - 提案未通过且条件未大变,一个月内不再审议[22] - 董事需在决议签字并负责[24] - 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并通报情况[25] - 董秘报送决议及公告至深交所[25] - 会议档案由董秘办保存[25]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通过,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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