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构成与选举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5] - 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6] 财务信息审核与监督 - 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审计委员会应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10] -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审议决定聘用机构并提审计费用建议[11] - 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及监督职责报告[11] 问题处理与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发现财务问题应及时报告披露,审计委员会督促整改[12] -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考核[1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制度建立等[13]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15] -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14] 股东会会议与诉讼相关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17] - 董事会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会议在提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17] - 审计委员会接受特定股东请求可向法院提起诉讼[19]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有权自行起诉[19] 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开临时会议[21]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2] - 公司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21] - 会议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23] 报告提交与细则说明 - 审计委员会重大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并建议开会[25] -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有签发和提交途径要求[25]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有签发和提交要求[25] - 休会期间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可提交并建议开会[25] - 工作细则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27] -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抵触时按最新规定修订[27] -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7]
新莱福(301323)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