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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新莱福新莱福(SZ:301323)2025-10-26 15: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 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