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