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