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