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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新莱福新莱福(SZ:301323)2025-10-26 15:48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