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新莱福新莱福(SZ:301323)2025-10-26 15:48

审计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续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5]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5] 审计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12] -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2]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2]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12] -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多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12] 选聘流程 - 选聘文件发布后应确定合理响应时间,确保事务所充足准备材料[9] - 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包括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9]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4] 时间安排 - 公司应合理安排新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间,不得影响定期报告披露[17] - 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相关情况[18]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20] 监督与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如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等[21]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22]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23]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问题,股东会决议后不再选聘[23]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6]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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