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公司总经 理批准。 第七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 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印章专 管人员须同步将原印章交给审批人,审批人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处理,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刻制、印章及证照保管、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