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000902)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新洋丰新洋丰(SZ:000902)2025-10-26 15:48

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规则 - 关联交易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原则[7] - 关联交易须履行信息披露规定,关联人回避表决[7]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须回避,决议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 审批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审查批准[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且在30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0.5%但在5%以下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7] 披露要求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债务除外),除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2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21]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披露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23] - 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2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交易、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的交易等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15] 定价原则 - 无可比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时,交易定价参考关联人与非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25] - 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非关联交易价格时,以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作为定价依据[25] 价格调整 - 关联交易协议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公司可重新调整价格[25] - 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取消,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生效[25] - 国家价格调整,比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调整,在范围内确定价格[25] - 国家制定强制或指导价格,自实行之日起执行[2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26]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