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35]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35]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35] -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35]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内容含公司基本情况等[15][16]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内容含公司基本情况等[17]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内容含公司基本情况等[2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7]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5]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秘书召集会议确定时间等流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0][47] -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后披露[47] - 重大事件不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由职能部门报告,经编制、审查、签发后披露[48] 信息披露范围 - 除依法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冲突和误导投资者[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保密与更正 -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控制知情人员范围,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责任[53][58]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53]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或信息有虚假等问题,公司董事会、高管等应改正并赔偿损失[63]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应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65]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65] 其他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80]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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