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招商公路及各级全资、控股和有管理权的合资(合营)公司[3] 担保原则 - 公司原则上只为具备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担保,不得为无产权关系企业担保[6] 担保审核 - 担保审核管理部门需被担保方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等资料[10] 担保比例 - 招商公路对控股、非控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12] 审批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董事同意[13] - 多项担保情况需股东会批准,如超净资产50%、超总资产30%等[13] 调剂额度 - 获调剂方单笔担保额度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 调剂限制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额度[19] - 调剂发生时合并报表外主体获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9] 监督检查 -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29] 数据报送 - 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按季度向招商公路报送担保监测数据[30] 追偿程序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准备启动反担保等追偿程序[29] 合同订立 -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与形式应符合相关规定[22] 合同审查 - 担保合同签署前,条款先由风险管理部审查,必要时交律师事务所审阅[22] 信息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32] 保密要求 - 公司应在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责任承担 - 擅自越权等造成损害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37] 制度生效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7] 制度修改 - 制度修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37] 制度解释 - 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7] 事项告知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办公室[36]
招商公路(001965)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