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投资计划调整与评估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评估[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评估[13] 协议签署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项目核查与进展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流动资金补充与管理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实施现金管理需通过指定账户并及时公告[15][16][17]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保监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批准[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0] 项目实施方式变更 -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2] 收购资产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3] 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情况[2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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