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301005) - 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公司有关规范运 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管理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