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捷股份(30100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超捷股份超捷股份(SZ:301005)2025-10-27 16:17

对外担保定义 -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 控股子公司定义 -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持股50%以下但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股东会批准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会批准[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报股东会批准[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报股东会批准[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要报股东会批准[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报股东会批准且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4]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4] 资产负债率判断标准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5] 子公司担保申请 - 控股子公司需公司担保,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提交对外担保额度审批申请[18] 担保额度预计 - 公司可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担保展期规定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26] 违约处理 - 发现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披露信息[26] 担保信息披露 -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30] 第三方担保审批流程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第三方提供担保,需经财务部门核查、财务总监同意、总经理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复核,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8] 子公司间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执行,报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19]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指定经办负责人保存管理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25]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32] -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权致公司损害应担责[33] 监督检查制度 - 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控制监督检查与定期核查制度[33]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33] 控股股东违约处理 - 因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致公司担责,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33] 制度执行与修改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35] - 本制度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35]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批准[35] -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