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300829)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担保对象要求 - 可担保单位需有独立法人资格、较强偿债能力和 AA 级银行信用资质[6] - 被担保对象需近 3 年连续盈利才可获担保[8] 担保审议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担保需审议[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要审议[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 5000 万元须审议[1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需审议[13] - 审议对上市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担保议案应关注风险控制措施[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需特殊审批[14]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4] 反担保要求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得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19] 部门职责 -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程序和总量监控[21] - 公司法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核查反担保等工作[21] 其他规定 -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合同订立后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22]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23] - 公司如需履行担保责任必须经法务部门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23]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