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6] - 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7]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7] - 董事长有权决定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9]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0]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0] - 已履行义务交易不再累计计算,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仍需纳入[11] - 因累计计算达披露或审议标准,可仅披露或审议本次事项并说明前期情况[11] 特殊情况处理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此前已签订并履行的交易可免审议程序[1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需经非关联董事特定比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12] - 关联人单方面增资等按规定计算并披露,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评估[13] - 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13] - 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参与公开招标、获赠资产等[14]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如现金认购证券等[15] 董事会职责 - 董事会应识别关联方和交易,审议其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执行回避表决制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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