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30133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