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震裕科技震裕科技(SZ:300953)2025-10-27 16:3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报告内容及审计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3]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15]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5]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6]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立即披露[1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应立即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立即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应立即披露[20] -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21] 交易事项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6]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后披露[2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后披露[26]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重大诉讼、仲裁需及时披露[28] 合同签署披露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30] 股东告知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35] 资料保管与借阅 -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4] - 公司董事等因工作需借阅信息披露文件,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并及时归还[44] -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公众查阅,需先申请[44] 责任与处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负责,有证据证明履职尽责除外[46]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对责任人员处罚,严重可解除职务并追责[47]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4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