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具体登记备案工作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公司的内幕信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告知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后,公司相关报送人员应认真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定期报告在编 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在筹划、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 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东睦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履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