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股份东睦股份(SH:600114)2025-10-27 16:3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2]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报告[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年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 - 重大事项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此后每三十日报进展[3]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拟提交审议、协商谈判、负责人知晓等最先发生时点预报重大信息[3]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及时报告[8]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报告[8] 信息上报管理 - 董秘办询问进展,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复并提供资料[8] - 高管应敦促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整理应披露信息[8] - 未经授权,各部门等不得代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8]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应上报信息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承担一切责任[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未及时上报,公司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股东担责[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9] - 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