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 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并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