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4]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4] 人员补选 - 委员辞任致人数不足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5] 报告提交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11] - 根据内部审计报告等形成内控评价报告,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3] 内部审计监督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提交报告[12] - 内部审计机构受监督指导,参与负责人考核[11] 财务审核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2][8] 外部审计聘用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含制定政策等[9] 股东会提议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5日内发通知,2个月内召开[16] 诉讼相关 - 接受股东请求对违规董高人员诉讼[18] - 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19] 会议安排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可开临时会议[2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21] - 资料提前三日通知,紧急情况全体同意不受限[21] 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24] 信息披露 - 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及年度履职信息[28] 细则施行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施行,解释权归董事会[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