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或独财[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30%[16] 项目投资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9]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规则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0] - 募集资金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1] 资金使用期限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2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23] - 保荐机构或独财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4] 报告要求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机构或独财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4]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财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4]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4] 制度相关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国安达(3009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