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杭可科技杭可科技(SH:688006)2025-10-27 17:01

担保决策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8]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8] 担保管理规定 - 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有违规或相关报道传闻时也应核查并及时披露结果[10]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时,可豁免部分担保规定并需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汇总披露[9] - 担保合同签署后7日内分别报送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15] - 获批对外担保事项3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5] - 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展期视为新担保需重新审批[17] - 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对外担保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报告并公告[21]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偿债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信息[22] 担保审查要求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内容,不利条款要求对方修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14] - 主合同变更涉及担保责任修改需重新报批,不涉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担保[14] 其他规定 - 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需提交章程、决议原件和披露信息等材料[15]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重大事项责任人及时报告,董事会采取措施降低损失[17]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4] - 公司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7] - 公司制度条款与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7] - 公司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27]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7] - 公司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7] - 涉及公司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 - 时间为2025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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