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批准无权签署相关文件[2] - 被担保对象36个月内不能有被要求担责情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8] -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0] 担保责任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应及时控险[15] -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5] - 被担保人未经同意转让债务,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5] -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公司在原担保范围继续担责[15] - 公司作为一般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15] - 担保人为二人以上按份额担责,拒绝超份额责任[15] -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有风险应终止合同[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未申报债权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6]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18] - 被担保人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