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通常无需审计[7]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5 - 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20]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交易所核准发布[20] 业绩预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0]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需披露[12]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属于重大事件需披露[1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提前出现特定情形也需披露[15]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24] - 公司董事等知晓重大事件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等[18] - 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人重大事项发生当天报告[19] - 董事会秘书判断信息是否需审议、公告,需时向董事长汇报[20] - 临时报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提交交易所核准发布[21] 股东与关联人披露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并配合公司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7]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8] 差错处理与责任追究 -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应披露原因、影响及问责措施[32] -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32]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2] - 财务报告违反相关规定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差错,需检查制度并追究责任[34] - 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业绩、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无合理解释,需检查制度并追究责任[34] - 公司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34] - 责任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公司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5] - 中介机构致定期报告披露出错,公司可追究违约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35] - 责任人情节恶劣等情况公司应从重或加重处罚[35] - 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等情况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35] - 处理责任人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权利[36] - 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披露更正等原因、影响及问责措施和处理结果[3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执行[38]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部分制度同步废止[38]
大东方(600327) - 大东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