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5] - 关联自然人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5] - 过去 12 个月内特定情形的法人、自然人为关联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表决[12]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 30 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按程序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3 年每 3 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4] - 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按超出金额重新审议披露[24]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期限不超 12 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9] - 关联交易含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票等方式[27] - 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特定情形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27] - 披露关联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等文件[27][29]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 - 控股子公司指持有超 50%股权可实际控制的公司[29] -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履行审批程序[29]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报股东会批准[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四方科技(603339) -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