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等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2] - 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披露[5] - 出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亿元应披露[5] - 重大交易事项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报告[7] - 重大交易事项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7] - 重大交易事项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7] - 重大交易事项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7] - 关联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报告[9] - 关联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报告[9]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等应披露[10] 公司重大变更 - 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行业分类等[15] 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内部信息披露部门,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19]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20] - 报告人年末最后工作日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4] - 报告人最迟每月5日提供上月经营情况和本月工作安排[25]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并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26]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当日预报重大信息[25]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应包含原因、协议、批文等内容[27] 责任与处罚 - 各部门、分支机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0] - 报告人未按制度履行义务导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30] 其他规定 - 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情形包括不报告等[32] - “第一时间”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不超24时[32] - 报告人通知方式包括电话等[32]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2] - 制度与后续法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四方科技(603339) -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