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若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6] 募集资金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13][16]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及投资有价证券业务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3][11][12]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资科技创新领域[3] -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7] 超募资金使用 - 2025年5月前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额30%[17] -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科学审慎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等发表同意意见并披露信息[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资金置换规定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其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集资金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9] 资金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超募资金决策流程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16]
安必平(6883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