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股权登记与会议间隔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0]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投票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7]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 公司董事会制定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20] 决议通过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股东权益 - 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不得限制中小投资者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21] 决议撤销 - 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1]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1] 职责履行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运作[21] 信息披露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并说明影响,配合执行[21]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信披[21]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公布信披内容[23] 规则适用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3] - 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23] - 规则与章程抵触时以章程规定为准[23]
哈森股份(6039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