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00265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加加食品加加食品(SZ:002650)2025-10-27 18:18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6] -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0]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不含公司债券)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董事会审议等后披露;超10%需股东会审议[1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6] 闲置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经董事会审议等后披露[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等并经股东会审议[21]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24] - 变更募投项目为合资经营,应充分了解合资方且公司需控股[26]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8] 办法生效与管理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等[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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