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6001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7] - 超过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5] 募集资金管理与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募集资金存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7] 资金使用程序与审批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11] - 用作特定事项,部分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8]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股东会审议通过[18] 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11] - 董事会半年核查募投进展,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董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5] - 保荐人或独董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专项核查报告[25]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核查、鉴证意见[25] 制度其他规定 - 违反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7]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实施,旧制度废止[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