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对外担保法律文件[3] - 董事会审批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0]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符合特定情形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经办部门应了解情况并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5]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6]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时应控制风险[16] - 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应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16] - 被担保人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及时追偿[16]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超约定份额责任[1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1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18]
实朴检测(301228) -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