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3]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7] - 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2] 披露文件与报告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上市等说明书及报告[8]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2]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2]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12]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七种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4] - 公司预计半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15日内预告[15]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提交专项说明及其他文件并披露[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公司应披露[19]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8]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22] 披露流程与组织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事务[24]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24] 其他披露要求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39] - 控股子公司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37] 股份变动与交易限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应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减持计划并公告[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应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46]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不得转让[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不得转让[46] - 公司或本人被立案调查未满6个月,股份不得转让[46] -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等公告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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