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项目规定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9] - 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11] - 节余资金达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协议与资金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公告[12] 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限于主营业务[14]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1] 监督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7]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并股东会审议,部分变更除外[15]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需及时公告[12][1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2] 保荐与顾问职责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2]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或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意见[22] - 保荐或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2] 规则适用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后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实施前适用旧规则[24]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4]
普莱得(3013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