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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30135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5-10-27 18:33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