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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30135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5-10-27 18:33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1]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18]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配合披露[18] 关联信息报送 - 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0]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2] - 总经理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2]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22] 报告披露工作 -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董事会秘书临时报告事项[22] - 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的报告[24] 未公开信息处理 - 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通报董事会秘书[26] - 董事长敦促未公开信息披露[26] - 董事会秘书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披露[26] 其他披露相关 - 公司报告、通报监管部门新文件[26] - 对外宣传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备案[27] - 董事、高管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8]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28] 商业秘密披露 - 信息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30][31] - 暂缓、豁免后满足条件及时披露[30]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相关材料[33] 档案保存与责任 - 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7]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尽责除外[39] - 人员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39] - 部门问题董秘可建议处罚责任人[39] - 公司违规董事会检查并处分责任人[39] 制度相关 - 制度“以上”等含本数,“以外”等不含本数[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