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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301353)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普莱得普莱得(SZ:301353)2025-10-27 18:33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