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9] - 年报和半年报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达规定标准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2] 临时报告披露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含重大事件公告等[14] -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且投资者未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4]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18][19]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6] -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时应披露[17] - 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需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7] 编制与审核 - 定期报告编制经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审计委员会审核等程序[21] - 临时报告编制需董事等报告、董事长指示、履行审批程序后披露[21] 责任主体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秘是主要责任人[23] -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2] 保存期限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签署文件由证券部保存十年[27]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十年[2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30]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6] 豁免披露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34]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4] 监督与自查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正[24]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行为[26] 审计相关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满足特定情形时也需审计[37]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38]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甘肃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38] -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需经信息提供、文件编制、合规审查、报送、公告、归档等程序[39]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40]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应及时内部报告、通报,对问询函等需回复[43] - 公司董高监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将受处罚[44]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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