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9]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需立即披露[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较大需立即披露[1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1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异常波动应披露财务数据[11]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披露[16][19] - 公司变更名称等应立即披露[17] - 控股子公司等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9] - 涉及公司收购等致股本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9]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19]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6] - 董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7][28] - 定期报告中财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8] 信息披露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3]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6]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1] - 公司董事对定期报告有异常表态,证监会可警告并罚款[40] -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有异常表态,证监会可警告并罚款[40]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并说明更换原因[3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43] - 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44]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4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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