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对象与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适用对象包括董事会、董事等相关机构和人员[4]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4] 信息披露原则与监管 -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等原则,不得提前泄露[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4] 应披露信息类型 - 公司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信息[10]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5]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5]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5]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6]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6]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需专项说明[16] - 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8]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5] 相关人员与主体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4]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公司委托人情况[26]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4] - 临时公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经相关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34]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证券部制作、董事会秘书审核、深交所审核登记等流程[35]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28] -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事项发生前20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30]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35] -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回复[35]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36]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或授权不得进行相关活动[37] - 发现特定对象稿件含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39] - 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刊登公告及披露信息[39]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39] - 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保密[41] - 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42] - 未报告重大事项致信息披露错误或疏漏将处分责任人[42] -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4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4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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