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永东股份永东股份(SZ:002753)2025-10-27 18:49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董事人数不足6人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股东会通知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需书面反馈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6]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需发出补充通知[12]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9] - 召集人认定股东会不得对临时提案表决,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提案内容等[15] -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为交易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原因[21]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等[24]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30]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等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1] 选举相关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7]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投票权分别按对应应选人数计算[32] - 董事当选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投票总数的5%(含5%)以上[33] 表决规则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同时对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投同意票[33]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4] - 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5] 其他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26]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27]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等[35]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0]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0]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42] -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46] - 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47] - 股东会可在权限范围内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应遵循相关原则[48] - 股东会召开后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公告[50]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