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永东股份永东股份(SZ:002753)2025-10-27 18:49

募集资金协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三方协议并公告[9] 资金支取与账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7] 资金置换与项目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原则上在资金到账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17]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改变实施主体、方式等,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实施应通过专户或专用结算账户[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需符合多项条件并公告相关内容[22] 资金补充与归还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相关情况[23] - 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计划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24]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投向应为主营业务[28]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30]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其他规定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7]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以其为准[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7]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37] - 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相关情况[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