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监管协议要求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存放规则 - 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用途符合相关规定[10]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投资管理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总结[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结论[31]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1]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33]
润欣科技(30049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