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专户设置与查询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6]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20] 检查与核查 - 审计与合规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情形[22] 合资经营要求 - 拟合资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确保控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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