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8]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8] 信息披露内容 -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0]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1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3] 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告媒体[3]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网站[3]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19]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4]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经审议后披露[14] - 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提交审核后披露[15]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制作、审核、报送交易所、公告等流程[16] 信息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26]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26] 投资者关系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需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并制订接待计划[39]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监管文件处理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督促通报给所有董事和高管[47] - 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应组织学习,函件应研究答复并按需披露信息[47] 违规处理 - 董事及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0] - 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致损失,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51]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开谴责等,董事会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1] 其他 - 董事会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并改正[21] -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记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30]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42]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和股东来访接待常设机构[49] - 本制度与其他规范冲突时按其他规范执行,规范修改时制度自动调整[53]
建研院(60318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