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6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协议签订 - 需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0] 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用途变更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3]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时应确保其遵守制度规定[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2] - 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32] - 制度与国家法律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3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33] - 公司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 - 时间为2025年10月[34]
恒兴新材(6032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