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研(601965) -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汽研中国汽研(SH:601965)2025-10-27 18:4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审计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6]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10]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应在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支取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10]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5]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资金使用手续 - 使用募集资金需按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6] 特定事项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后披露[1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9]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5] 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6]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度报告披露[36] - 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37] - 核查报告应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等情况[3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40] 配合与整改 - 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4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4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4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42]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