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轴承(30071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 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含对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 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 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授权个人进行上述对外投资。 1、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五章 投 ...
